随着经编产业的飞速发展,该产业的标准化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现已成为沟通国际间贸易和技术的重要纽带,同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和消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正式成立,主要成员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1人、共计委员30人、顾问2人,另有单位会员7家。
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将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发挥我们自身的优势,对于目前行业的现状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努力使自己成为经编行业相关标准的主导者、协调者和推动者,对全省经编块状产业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并切实有效地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组织相关单位参与经编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经编行业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研制适合经编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经编行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经编行业联盟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等。同时,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将更好地带动当地产业以及全省经编产业的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经编产业质量提升。
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尽快建立健全经编产业标准体系,规范经编产业标准制、修订程序,充分发挥经编产业生产、科研、教育、质量监督、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经编产业标准的实施和经编产业标准化生产,加大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提高经编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浙江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
第三条 省标技委是从事全省经编产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经编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负责全省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四条 省标技委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标技委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并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共同组成。
第六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事业科技人员担任,并积极参加省标技委活动。省标技委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为单位委员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单位委员经省标技委同意,可负责组织承担某一专项工作。委员组成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4年。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单位委员为5家以上,单位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及副秘书长1-3名。同一单位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代表各不超过1人,普通委员代表不超过2人。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省标技委顾问。
第八条 省标技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海宁中天检测有限公司,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省标技委的日常事务,完成省质监局和省标技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管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省标技委印章。
第九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2次以上不参加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省标技委委员的,省标技委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另行推荐委员人选,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改聘。委员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
团体委员交纳会费,交费方法另行制定,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连续二次不交纳会费的,由省标技委提出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编写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以后,即行撤消。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我省经编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草案,并提交省标技委全体委员审议。
第十二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经编产品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根据经编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发展、技术提高的可能与需要,负责组织编制经编行业标准体系表,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十四条 根据当前经编行业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省级经编产品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和标准推广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对负责起草的相关标准的技术性解释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调查,搜集已颁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经编产业企业备案产品标准、操作规范等的技术审查、清理、规范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审等工作中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引进项目、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与上级经编产业标准化组织的沟通,积极参加上级经编产业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经编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浙江省主要出口贸易国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十九条 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依托技术标准促进科技进步,实现技术标准与研发的互动。
第二十条 将块状或区域经济的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自愿遵守的企业联盟标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经编产业标准化技术研究,开展经编产业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协助标准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的与经编产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参加省标技委的工作;
(二)承担省标技委委托的任务;
(三)宣传和贯彻经编产业标准;
(四)维护省标技委的权益和荣誉。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标技委承担的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及省标技委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团体委员交纳的会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和其它收入。
第二十六条 省标技委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费、资料费、年会费及秘书处为完成省标技委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省标技委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省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标技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总结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表扬先进,标准化工作交流等。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或书面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省标技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自2008年6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