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一致通过了一项规则议案,为婴儿车订立强制性安全标准,在2013年8月5日前,有关人士可就这项规则制订程序提交意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节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为婴儿或幼儿耐用品颁布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大致上与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但若委员会认为,订立较自愿性标准严格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减低与产品有关的受伤风险,便会制订较为严格的标准。过去4年,委员会为多类产品颁布了强制性标准,包括婴儿沐浴座、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幼儿学行车、幼儿床、游戏围栏、可携式床栏及婴儿秋千,现阶段就其他产品订立标准,包括床边婴儿床、手提婴儿篮、软体婴幼儿背带,以及婴儿手推车和婴儿车。规则议案表示,婴儿手推车是配备车轮的车子,适用于运载婴儿至36个月的幼儿。
规则议案是根据自愿性标准ASTM F833-2013,即《关于婴儿车的消费者安全标准规格》订立,并加入一项额外规定和测试方法,以防止婴儿车折叠铰链的位置对婴幼儿构成剪伤、挟伤或剪切危害。议案要求婴儿车的框架和折叠不会构成剪伤、剪切或挟伤危害。自愿性标准ASTM F833-2013处理一连串安全问题,包括与停车刹车器、静载重、稳定性(翻倒)、使用者滞留、冲撃测试、车轮、上锁机制、铰链、结构妥善性、汽车座椅附件、顶蓬、手把、尖点、边缘和托盘等。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新的婴儿车最终规定于《联邦纪事》公布后18个月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