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服装标识上要标注哪些内容?

网站编辑:浙江中天纺检测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4-07-20 

GB 5296.4变为推荐性标准之后,服装的标识该怎么写?是不是不用标了?很多企业都在疑惑,我们记者曾经就此问题采访过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必须要标(具体见 GB 5296.4不再强制,使用说明如何标注?)。

根据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标识内容,即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执行相应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

由上述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服装商品上的标识内容,对于企业来说仍很重要,只不过对于标注的方法和形式不再做硬性要求。

服装标识包括商标、吊牌、耐久性标识三部分。这些标识被安置在不同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服装标识是生产企业对服装质量特性和特征的说明,为经销者、消费者提供服装信息,帮助他们了解服装的性能、质量状况和使用方法。

依据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正规的服装类标识需要包含: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或规格;

(4)纤维成分及含量;

(5)维护方法;

(6)执行的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等内容。其中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必须标注在耐久性标识(也称水洗标)上。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制造者”是广义概念,通俗理解,即:承担对外销售,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品牌商、代理商等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例如对于负责设计和销售、委托加工、但对产品负责任的品牌商就是制造者,目前的很多大牌服饰企业属于此类。企业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需要注意特定情形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有:(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属于该产品的制造者)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如:GB/T  15557《服装术语》及产品标准。如果标准没有规定的,应使用 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或者俗名。产品名称 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如果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 名称,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

3、产品号型和规格:产品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按GB/T 1335《服装号型》、GB/T 2667—2017《衬衫规格》、GB/ T2668—2017《单服、套装规格》、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GB/T 14304—2019《毛呢套装规格》及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等标准规定执行。

对成年人服装,产品号码和体型代码必须同时体现,如:170/74A(170代表身高,是5的整数倍;74代表腰围,是2的整数倍;A代表体型);对针织服装,可以只标注“身高/胸围”或“身高/臀围”;对特殊体型人员服装,标注的号型可以超出标准范围。

4、纤维成分及含量:纤维名称必须是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 GB/T  17685中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 T 4146和ISO 2076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GB/T 29862规定服装的面料、里料、填充物等需要分别标注纤维成分含量。羽绒服装还必须标注:充绒量、绒子含量。“吊牌”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衣服内(一般在左侧)的耐久性标识标注的值必须是一致的。

5、维护方法:维护方法的表示须按GB/T 8685《纺织品 维护标识规范 符号法》中规定的图形符号标注,符号 的顺序应依照下列顺序排列: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 专业维护,顺序要正确,不可臆造符号。符号的选择要根 据产品性能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图形符号,选择的图形符 号之间不矛盾。洗涤方法如需说明,不能与标准中的说明 矛盾。如果符号不能满足,可采用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不 能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释并列。

6、执行的产品标准: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时执行的标准,产品标准要与方法标准或基础标准区分开。执行的产品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高于国标或行业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必须标注完整的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应与产品一致。例如,针织裙应用FZ/T 73026—2014,机织裙应用FZ/T 81004—2022。企业要有辨别力,了解产品标准,准确使用产品标准。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年代号必须准确,企业要关注行业标准的更新,及时准确适用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应按GB 18401—2010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 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如直接接触皮肤,至少应标注“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至少应标注“C类”。

8、耐久性标识: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识(不能采用耐久性标识的产品除外),耐久性标识上可包含其他信息。耐久性标识应当严格把关,必须与“吊牌”上产品的信息一致。

9、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最新的 GB 5296.4—2012并无明确要求,但是能够充分体现企业品质和服装质量。产品质量等级,如果标注的话应按执行标准中的等级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表明该产品经过检验,其质量达到了标注的等级。检验合格证不要与产品质量等级混淆。附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有可能是优等品,也有可能是一等品、合格品或二等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合格标识、合格印章、检验工 号,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0、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根据产品需要标注,如羊绒制品、蚕丝类制品、皮革类制品等需要标注。11.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没有强制规定,只要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即可。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执行的产品标准中规定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

来源:中国纤检